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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裁判要旨、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汇编:物业管理篇
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裁判要旨、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汇编:物业管理篇
(截至2026年9月19日)
一、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1.颜某某等五人诉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案——超过一定比例的业主方有权提起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之诉 2024-12-3-006-002/行政/行政登记/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20.11.19/(2020)闽0504行初144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涉及的是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而非单个、少数业主的私人权益。从功能设置上看,法律设立业主委员会的初衷,就是让业主的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保障。 2.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适用形式审查。从性质上分析,业主委员会备案是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具备主体资格等事实给予认可、证明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鉴于备案制度设置目的在于通过备案使业主委员会取得合法身份,而非用于限制备案事项法律效力的发生,在法律未规定需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对于业主委员会申请的备案事项,只对是否具备形式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至于选举情况等材料是否真实则由申请人负责。 3.业主对于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享有的诉权实质为集体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对业主的诉权有数量上的限制,原因在于:一是业主享有的诉权,应该滞后于业主委员会的诉权;二是业主的诉权是集体诉权,即不是每个业主都享有,而是达到一定比例的业主方可提起诉讼。依此,就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而言,在业主委员会不起诉情况下,必须超过特定比例的业主们才具有原告资格。 2.张某、张某玲诉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案——合法、合理、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2023-12-3-004-001/行政/行政许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07.14/(2023)皖行终357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3.20 裁判要旨 1.对于加装电梯行政审批案件缺乏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统一、明确规定时,地方政府结合地方的具体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合理、适当的,应当承认其效力,并作为判断加装电梯行政审批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 2.加装电梯所在小区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不起诉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认为加装电梯行政审批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该审批行为可以提起诉讼。 3.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哈尔滨市松北区松祥街道办事处不履行业委会备案法定职责案————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救济路径及利益衡量 2024-12-3-021-007/行政/不履行XX职责/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4.27/(2023)黑01行终22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4.09 裁判要旨 1.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调整应遵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的原则,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 2.未经具有法定职责机关依法定程序调整,已经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随意变更。业主虽然不是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调整的权利主体,但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调整具有法定程序上的否决权。 3.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尊重业主意见,并依照法定程序,业主、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区域的调整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井研县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井研县人民政府研城街道办事处行政登记案——影响到相对人后续权利义务的备案行为具有可诉性 2024-12-3-006-005/行政/行政登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3.28/(2022)川11行终5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4/修改日期:2024.06.24 裁判要旨 1.对业委会的备案行为以及撤销备案行为对业主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是否成立涉及到是否可以刻制印章开展活动,属可诉的行政行为。 2.在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专门的纠错主体和程序时,基于职权法定和依法行政原则,业委会备案登记机关对于违法的登记行为可以自我纠错,但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听取当事人意见,保障当事人申辩等权利。 5.海南某某公司诉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五指山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购买瓶装燃气后向小区业主出售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燃气活动 2023-12-3-001-011/行政/行政处罚/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03.17/(2022)琼96行终789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3/修改日期:2024.12.09 裁判要旨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行政相对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在小区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对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尽管行政机关认定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中的法律依据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未对最终的违法所得结果产生影响。如果仅以该瑕疵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将会增加行政执法成本,更不利于执法机关及时、有效地查处行政违法行为。 6.某业主委员会诉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案——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并实际得以直接实施的会议纪要方具有可诉性 2024-12-3-015-001/行政/行政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09.06/(2018)浙行终1569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制作的会议纪要,只有在其直接设定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实际得到直接实施的情况下,才具有可诉性。如果尚需有关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再作出后续的法律行为,会议纪要的内容才能得以实现,则后续得到直接实施的法律行为才是真正产生法律效果的可诉行政行为。 7.秦某诉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楼下住户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2024-12-3-021-003/行政/不履行XX职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01.21/(2021)鲁行申26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4/修改日期:2024.09.03 裁判要旨 楼下住户可以就楼上违规建设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楼下房屋与楼上区域有直接接触面积,可以推定楼上建筑区域的使用方式变更与楼下住户存在利害关系,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情形。本着最大程度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楼下住户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可以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关职责部门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8.重庆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物业公司因提供未达标物业服务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审查认定 2025-12-3-001-006/行政/行政处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10.13/(2023)渝05行终547号/二审/入库日期:2025.06.25 裁判要旨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按照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继续提供服务的期间应当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 2.价格主管部门经调查和听证,认定前期物业服务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存续期间,以及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提供服务的期间提供的物业服务低于应执行的政府指导价对应的服务标准,但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费用,构成不按照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相对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罗某钟等诉龙岩市城市管理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权益保障之价值取向 2023-16-3-021-001/行政/不履行XX职责/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2.27/(2021)闽08行终162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3/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符合当前城市改造、利于改善民生的举措,应最大限度地给予支持和鼓励。但老旧小区所处的内外部环境复杂,需要考虑的因素多,可能产生的矛盾杂,加装一部电梯往往能引发一系列的纠纷。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国家标准)规定,住宅建筑外加装电梯的行为,不宜作为考察是否会导致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的情形。 10.周某春等36人诉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行政许可案——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规划许可不以全体业主“协商一致”为前置条件 2023-12-3-004-005/行政/行政许可/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12.21/(2020)渝03行终167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4.07/修改日期:2025.02.06 裁判要旨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中,业主对加装电梯不能达成完全一致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异议进行实质调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勘验、鉴定,以确定加装电梯是否存在侵害异议人专有部分使用权或相邻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情形。行政机关在未对异议进行调查的情况下,直接作出程序性复函要求业主协商一致,从事实上终止行政许可程序的,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撤销。 11.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工伤认定案件中“违法转包”的认定 2024-12-3-007-009/行政/行政确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11.22/(2022)沪01行终552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6.17 裁判要旨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对于物业管理领域工伤事故中违法转包对象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对所涉物业管理业务是否具有专属性或资质要求作重点审查,并结合在案证据、举证责任分配进行综合判断。 12.某通信技术公司诉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以“垫资”谋取竞争优势型商业贿赂的认定 2024-12-3-001-019/行政/行政处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3.09.21/(2023)京0102行初377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04.09 裁判要旨 1.建设单位应为通信配套设施出资方。经营者通过为通信配套设施“垫资”的方式谋求通信业务唯一供应商地位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行为依法开展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2.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等通常具有出租房屋、向入驻客户推荐电信服务或要求客户确认使用电信服务的权利,属于对电信业务交易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单位。 3.行为人是否具有在通信业务中谋取唯一供应商地位或其他竞争优势的意图,应当综合协议签订背景和内容判断,协议履行的具体情况不影响对行为目的的认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答复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管理方式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8年6月28日 〔2017〕最高法行他60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望湖城桂香居业主委员会诉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管理方式应适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理解与适用有关问题的答复(2014年11月29日 〔2014〕行他字第11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纪某某诉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法律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鄂高法 〔2014〕20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包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人事决定,上述行政主体认为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均有权依法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