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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9〕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5日

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和《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宁政发〔2011〕30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本规则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依法获取相关信息,参与调查论证、发表意见和建议、监督决策实施等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具体范围,按照《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做好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工作,推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的开展。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牵头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明确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称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监察机关、新闻媒体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权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参与主体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综合考虑居住地域、从事职业、参与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组织包括利益相关方在内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参与主体的广泛性、针对性和专业性。

公众参与的范围、相关代表的选择应当保障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能够获得公平的表达。

第九条  涉及社会普遍关注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通过遴选公众代表的形式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公众代表在自愿报名或者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下列条件遴选确定:

(一)年满十八周岁、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备与决策事项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熟悉相关情况。

(三)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意见和建议。

(四)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能力。

(五)根据决策事项需要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询问决策事项相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

(三)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参与事项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要求参与决策活动。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遵守保密规定、约定,不以任何形式发布保密信息。

(四)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对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进行恶意攻击。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参与方式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因素,确定公众参与方式。

公众参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则规定的民意调查、开放式听取意见、专题调研、专题座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列席会议等。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民意调查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定调查方案,根据决策事项性质及其影响,确定调查对象、范围、数量以及调查形式。调查形式包括现场征集、实地走访、信件征集、电话访问、网络征集等。

(二)科学设计调查内容、问卷。

(三)采取措施提高调查知晓率、公众参与度以及意见反馈的真实性。

(四)研究分析调查情况,并制作民意调查报告。民意调查报告应当载明调查事项、调查范围、调查方式、调查所得的各类意见和意见分析数据等内容。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民意调查。第三方组织民意调查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通过网络平台等开放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决策事项、讨论提纲、时间和方式等内容。

(二)提前7日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三)对参与的公众进行实名认证。

(四)做好现场相关政策解释咨询工作。

(五)将公众意见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将重大行政决策中重点难点问题委托给公众代表进行专题调研。与重大行政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公众代表不得承担或者参与专题调研工作。

公众代表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开展调查,按照要求提交调研报告。公众代表的专题调研费用由决策承办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召开专题座谈会,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就重点问题座谈研讨。

座谈会召开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题会议的议题、议程和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公众代表和其他与会人员。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决策事项所要解决的问题,听取各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起草征求意见稿。

(二)公布决策方案以及相关说明材料。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真实记录、及时答复公众的意见、建议和咨询;对较为集中的问题,可以采取接受媒体专访、政务新媒体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公众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也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召开听证会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决策承办单位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明确听证事项、举行时间和地点、听证参加人名额和产生方法等内容。

(二)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确定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布名单,提前送达相关听证通知和决策事项材料。

(三)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且必须有2/3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先由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事项有关情况,听证参加人可以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解释说明。

(四)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应当遵守规定的时间要求,听证参加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决策承办单位。

(五)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邀请公众列席政府会议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制定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工作方案应当包括决策事项拟定的主要内容、调研论证相关程序以及邀请名额、方式和条件等内容。

(二)提请政府审议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相关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人民团体、利益相关方等各方意见并研究论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还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重大、复杂的决策事项,应当邀请专家或者有关研究机构、咨询机构进行论证。

(三)按照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确定列席会议人员。

(四)在召开会议前将决策事项草案和相关材料送达列席会议人员,并通知其做好会前相关准备。

(五)列席会议人员合理化建议应当写入政府会议纪要。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列席政府会议的实施细则。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决策承办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机制。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下列信息,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决策实施提供便利:

(一)决策事项相关情况。

(二)公众参与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决策承办单位以及联系方式。

(四)涉及公众代表报名的条件、遴选规定。

(五)其他应当为公众知悉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便于公众参与的原则,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平台,发布信息、征求意见、反馈情况、交流互动:

(一)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府热线。

(二)微博、微信等政务新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报刊、广播、电视。

(五)其他便于公众参与的平台。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公众合理意见建议;对未采纳的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公众参与程序结束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情况报告。情况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

(二)公众的主要意见。

(三)对公众主要意见的处理建议及其依据、理由。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应当作为决策机关决策参考的依据。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对公众参与情况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有关单位应当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决策解读和咨询答复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公众对决策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充分听取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将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消极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江北新区以及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