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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宁政办发〔2018〕42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行为,明确各方职责,推进区内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提高政府采购的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09〕10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17〕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宁财购〔2012〕295号)以及市财政局《关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单一来源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调整。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采购人不得将部门预算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要有计划意识,避免临时采购、紧急采购(年初预算安排的防疫、防火、防汛、抗灾等应提前做好规划和政府采购准备),以确保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不得进行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采购预算有序执行政府采购计划。

  二、推动采购活动规范透明,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为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简称,下同)应当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列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嵌入内控管理环节,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及时、完整、准确。

  区内政府采购信息(采购阶段的相关信息、具体成交记录等)应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进行信息公开,同时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采购网”发布;达到预算限额的重大项目及时推送到中国政府采购网,确保信息发布和信息推送的及时性、完整性。

  三、规范编制采购文件,提高采购办结效率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采购代理机构应切实履行代理职责,建立货物、服务、工程采购文件格式模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做到供应商资格性和符合性条件合法。一是采购需求应设定合理,包括:技术、服务需求与履约要求的内容完整准确,对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得限制国货。二是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应体现项目特点,包括:合理设定评分因素和权重、科学制定评分细则并要体现国家政策导向。三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项目责任主体,应充分加强相互沟通,在编制采购文件环节应做到语言表述准确、严谨,并保证采购文件的合法合理性。

  采购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采购方式、配置标准等信息;对于重大项目、民生项目,以及有办结时限要求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开通绿色通道尽快组织招标工作。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应自采购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应自采购计划下达后45日内完成。逾期完成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分别出具书面说明报区财政部门备查,列入检查考核。

  四、合理选择采购方式,按规执行采购方式变更

  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经区财政部门审核下达采购计划,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为保证项目的严肃性,采购人应对照政府采购目录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等相关要求慎重选择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区财政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对于非公开招标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事前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由采购人组织市场调研及专家论证,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部门提交具体采购需求,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采购网站进行公示,经单一来源信息公示无疑义的,由区财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五、强化质疑处理责任意识,归口进行有效答复

  树立服务观念,充分有效沟通。一是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通过沟通发现问题,找到问题症结。三是在对质疑内容客观调查后,采取修改采购文件、纠正采购程序、组织专家对中标成交结果复议等举措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1.归口处理质疑。区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负责受理和答复。需要采购人答复或解释的,集中采购机构应通知采购人提供书面答复,采购人拒绝配合的,视同认可质疑事项,修改采购要求,并向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质疑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处理,分散采购质疑根据委托协议执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相互推诿,不得拒绝接收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应逐项做好答复。

  2. 加强质疑受理审查。区级集中采购机构应注意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区别,进行分类处理,对供应商书面询问、质疑应当签收,通过邮递接受的应保存信封等完整资料;属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中提出的询问,应及时答复;对不具有质疑主体资格、质疑时间过期等不符合质疑条件的,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

  3.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区财政部门。

  六、依法签订采购合同,严格执行合同备案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七、扎实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

  采购人是承担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八、评审结束的档案资料,及时做好整理和归集

  1.政府采购档案应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档案由代理机构负责归档,其中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及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副本)等相关资料应同时报送采购人存档备查;分散自行组织采购的档案由采购人负责归档。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磁盘、光盘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采购档案(包括电子文档)的保存期限应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

  3.为提高质疑投诉处理效率,采购代理机构需将有质疑的项目开评标资料扫描为电子稿,并在受理期内报送至区财政部门。

  九、监督部门依法履职,加强政府采购监管

  1.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具有政府采购监督的责任。应当定期对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

  2.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十、附则

  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意见。

  2.本意见由南京市江宁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