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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征地留用地工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征地留用地工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委办发〔2017〕87号

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深入开展征地留用地工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0日

 

关于深入开展征地留用地工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显化农村土地价值,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深入开展征地留用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征地留用地是指在征收集体土地时,按照征收农用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核定建设用地规模,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以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征地留用地政策作为提高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补偿安置方式,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促进我市城乡居民增收的重要举措。各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征地留用地工作推进到位、落实到位。鼓励各区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货币化补偿、置换经营性物业(股权)等方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长远保障,建立健全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机制。

二、建立留用地管理台账

各区以开始实施征地留用地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以村(社区)为单位,按照该村(社区)集体农用地总面积2%的比例计算留用地基数,每村(社区)留用地基数不得超过100亩,留用地基数需由各区政府报市政府确认后执行。每次征收集体农用地时,各区国土部门应以村(社区)为单位核定留用地规模,建立留用地动态管理台账。征地留用地规模按如下方式核算:

本次征地留用地规模=(本次征地集体农用地面积÷市政府确认留用地基数时所在村(社区)集体农用地总面积)×所在村(社区)留用地基数。

三、缴纳留用地补偿费

征地单位征收集体农用地应按规定缴纳留用地补偿费,留用地补偿费按照留用地规模与留用地补偿标准的乘积计算。留用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被征地所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保护价,具体数额由各区政府按照本区征地拆迁平均成本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留用地补偿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征地单位应按规定在缴纳征地预存款的同时缴纳留用地补偿费,区国土部门在收取留用地补偿费后及时转交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设立资金专户,负责收缴留用地补偿费,并纳入集体资产管理。

四、留用地实现方式

各区可以通过货币化补偿、留地安置、置换经营性物业(股权)等方式实现留用地,这三种具体实现方式均须以收缴留用地补偿费为基础。

(一)货币化补偿。确定采用货币化补偿方式的,由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国土、财政等部门按规定对上一年度留用地补偿费进行校核,经校核无误后,向相关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留用地补偿费,作为留用地的货币化补偿款。

(二)留地安置。确定采用留地安置方式的,原则上应征收为国有,具体由区政府依法办理留用地征收转用手续,不得向申请留用地的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征收转用土地的费用。申请留用地的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领取的留用地补偿费数额,依法办理价值相当的留用地用地手续,并按规定支付土地出让费用。土地出让收益由市财政统筹管理的,在扣除国家和省刚性计提后,剩余部分全额返还区政府。各区政府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统筹布局留用地规划选址区,鼓励集中连片安排留用地。

(三)置换经营性物业(股权)。确定采用置换经营性物业(股权)方式的,由区政府按照留用地补偿费数额,统一安排价值相当的商业用房、标准厂房等经营性物业及股权。物业及股权提供方与相关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物业交接或股权转让手续后,物业及股权提供方可向所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拨付留用地补偿费,作为交付物业或转让股权的补偿。

五、选择确定留用地实现方式

各区国土部门于次年年初向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填发《留用地使用通知书》,告知上年度因征地累计可使用的留用地规模。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民主决策选择留用地实现方式后,持《留用地使用通知书》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经镇街审核同意,报请区政府组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国土、规划、发改、财政等部门会审确定,由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向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确认书。

六、货币化补偿办理程序

确定采用货币化补偿方式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持《留用地使用通知书》和《货币化补偿确认书》等材料,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拨付申请。

(二)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国土、财政等部门对应支付的货币化补偿款进行校核,经校核无误后予以拨付。

七、留地安置办理程序

确定采用留地安置方式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政府对选定的留用地地块组织办理征收转用手续,所需农转用计划指标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二)国土部门按规定确定留用地的供地方式,涉及公开出让的,依法组织公开出让。

(三)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持《留用地使用通知书》和《实物留用地确认书》等材料,向区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应当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地的,竞买主体应为取得出让地块的所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实物留用地确认书》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实物留用地确认书》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其它持有《实物留用地确认书》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申请竞买。竞买资金不得超过留用地补偿费总额。

(四)竞买成功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缴纳出让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置换经营性物业(股权)办理程序

确定采用置换经营性物业(股权)方式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持《留用地使用通知书》和《置换经营性物业(股权)确认书》等材料,向区政府提出置换申请;

(二)区政府统筹确定物业(股权)提供方及置换方案;

(三)物业(股权)提供方与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协议,办理物业交接或股权转让手续。

九、留用地开发利用与资产管理

留用地可采取集体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使用,主要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严禁以任何形式实施商品住宅开发(实施租赁住房开发的除外)。留用地权属登记应注明“村发展留用地”,不得转让或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留用地不得闲置,已经构成闲置土地的,应依法予以处置。

留用地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所有,主要用于发展村(社区)集体经济、村内公益事业、股民红利分配等。鼓励以区或镇街为单位,统筹使用辖区范围内各村(社区)留用地形成的货币资产,集中购买或新建房产等实物资产,并统一规范管理,形成收益后对各村按股分配。因征地撤销村(社区)建制,且未保留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单位缴纳的留用地补偿费由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十、组织保障

各区政府是辖区内征地留用地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推进辖区内征地留用地工作;相关镇街按照区政府工作部署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做好留用地补偿费及留用地资产的管理;区国土部门建立留用地动态管理台账,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做好留用地供后监管;区规划部门做好留用地的规划选址工作;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留用地补偿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区纪检监察机关对留用地工作中涉嫌的违纪问题,及时依照党纪政纪进行调查处理。

市集体资产管理、国土、规划、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留用地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征地留用地资金使用及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能定位,严格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违纪问题。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我市出台的有关征地留用地政策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各区政府可根据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操作细则,依法依规、规范有序推进征地留用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