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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邮政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邮政条例》的决定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邮政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县(市、区)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置派出机构的,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明确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辖区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删去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邮政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