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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的通知

宁房物字(2017)15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及《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7〕8号)规定,结合我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现将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1、多层商品住宅、非住宅(含储藏室、营业性车库、车位等)75元/平方米;商品房、房改房以外的50元/平方米;

2、高层(配备电梯的多层)商品住宅、非住宅120元/平方米;商品房、房改房以外的90元/平方米。

本通知所称的多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高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建筑。

二、我市将根据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

三、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