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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政府令)规定,我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住宅,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如下:

  一、征收项目中提供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不足以购买45平方米征收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补足,并纳入征收项目成本。

  三、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中明确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可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征收安置房申购价格购买;无能力购买超出面积部分的,可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按份共有该套征收安置房的产权。

  四、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45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补足至45万元;符合货币安置奖励费有关规定的,在45万元基础上计算货币安置奖励费。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通知自行制定本区的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7日